財政部核釋採連結稅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母子公司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適用要件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將於近日核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規定選擇合併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下稱連結稅制)之母公司及其各本國子公司,如有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於適用財政部相關函釋有關短漏報情節輕微可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以前年度虧損扣除規定之比例標準(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者適用之比例標準為10%,其他為5%)時,申報扣除年度按個別公司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該公司全年所得額之比例判定;虧損年度按個別公司短漏之所得額占該公司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金額之比例判定。 回上一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