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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釋境內借貸海外有價證券交易規定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海外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境內出借人,如收取現金作為該借券交易之擔保品,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借券費用)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依借券交易實務,境內出借人出借其持有之海外有價證券與境外借券人,境外借劵人應提供擔保品,如提供之擔保品為有價證券或信用狀等,境外借券人須另支付借券費用與境內出借人,該借券費用因屬境內出借人提供海外有價證券與境外借券人使用、收益所收取之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即境內出借人如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則應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申報營業稅;境內出借人如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金融業者,參照財政部75年6月25日台財稅第7547901號函規定,尚無零稅率之適用,則其收取之借券費用因屬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應按5%稅率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境外借券人如提供現金作為該借券交易之擔保品時,實務上,通常境外借券人無須支付借券費用與出借人,該現金擔保品係因出借有價證券而收取,與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性質相似,故境內出借人應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按月計算銷售額(即借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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