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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米酒改按「料理酒」課徵之「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草案

        財政部表示,行政院於本(15)日審查通過「菸酒稅法」第2條修正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該修正草案係將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定明料理米酒指以米類為原料,經糖化、發酵、蒸餾、調和或不調和食用酒精而製成之酒,其酒精成分以容量計算不得超過20%,且標示專供烹調用酒。依修正草案,米酒如經標示專供烹調用,其菸酒稅將按現行加鹽料理酒課稅方式〔每公升課徵新臺幣(下同)9元菸酒稅〕徵收,即市售瓶裝(0.6公升)料理米酒將僅課徵5.4元之菸酒稅。
  財政部指出,米酒在我國原屬平價民生必需品,菸酒稅法施行前,每年銷售量約2.1億瓶,自92 年起米酒比照蒸餾酒類每公升課徵菸酒稅185元,每瓶0.6公升米酒之菸酒稅高達111元(每瓶售價180元),每年銷售量僅約750萬瓶,導致私劣米酒充斥市面。98年5月13日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8條條文,蒸餾酒類改按酒精度課徵,每公升按酒精成分每度徵收2.5元,米酒每年銷售量雖增為8千多萬瓶,惟稅負仍屬偏高(每瓶0.6公升酒精成分19.5%米酒之菸酒稅29.25元,售價50元),私劣米酒問題依然存在。該部委託國立臺北大學民意與選舉研究中心針對「民眾使用米酒習慣與加鹽米酒之替代性及接受度」進行問卷調查,受訪者中有96.4%將米酒作為烹調使用,顯示米酒與現行加鹽料理酒用途近乎相同,二者屬直接競爭或替代關係之相似產品,爰將現行料理酒之定義增列「料理米酒」,日後米酒可按「料理酒」課徵,可大幅降低民眾之經濟負擔,亦降低民眾購買私劣米酒之誘因,進一步阻卻私劣米酒在市面流通。
  財政部最後表示,該部將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說明並請其支持修正內容,俾利上開修正條文早日通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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